安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为本中心学术研究的决策、评估和监督机构。
二、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1、及时了解国内外与本中心研究方向、课题有关的学术信息,把握学术概况与发展趋势,确定或调整本中心研究的方向、内容,指导研究工作的展开。
2、对中心研究工作的内容、进展情况、成果和中心资料建设、学术活动效果、质量等进行每年一次全面的评估。平时亦应有日常的监督和随机的抽查。
3、审批中心招标课题,决定课题负责人。
4、对重大的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5、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课题完成与否和研究人员的奖惩。
6、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审议批准中心拟举办的学术会议。
7、其它与本中心学术研究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审议。
三、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安徽优秀传统研究领域有突出成就、影响较大的高水平专家5人组成,其中外校专家不少于两名。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聘秘书一人,处理日常工作。
五、原则上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秘书联系和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学术委员会采取协商或表决(投票或举手)方式决议。
六、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
七、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安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201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