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校党委关于印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规范学院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关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废立、重要工作创新、对外合作项目签订、师生奖惩、教师进出、年终绩效核算、职称晋升、教师出国(境)等,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五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一般由党委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和决定。
第七条 研究制定学院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要点及落实措施,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院教学改革,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科研计划、科研项目组织落实、科研经费、科研政策、科研结题等,商讨学术会议的安排及经费等问题。
第十条 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教育、教师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双带头人培养、教职工职称评定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学院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审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通过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保密工作以及应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研究决定涉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不得列入会议议程。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做到经常性沟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带头增进团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须经党委会议前置研究。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之前,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重要议题上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书记或院长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会议。由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结束时由书记、院长审阅后存档。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 学院院长、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另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视议题可分阶段列席。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二十六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二十七条 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通过决定决议。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二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三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四条 书记和院长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
文学院党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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