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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文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0 09:45:5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学院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应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学院党委每年组织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常态化。将它纳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责任制;将其与学院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学院改革发展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学院党委和各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时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党员师生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六条 学院党委主要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包括:

(一)把握正确导向

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

(二)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师生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加强全体党员的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将他们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三)加强课堂教学管理

建立建全教育管理制度,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始终把党的基本路线作为教学的基本要求。由党委书记、院长、系主任负责,督导组通过听课查课,保证授课纪律。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

加强学院网络媒体的管理。在党委领导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建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加强网络队伍建设。建立对网络媒体与新媒体的媒体统管机制,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网络媒体、新媒体审核程序,将日常监管与年度审核、评优相结合,搭建管理有效的媒体矩阵。

(五)加强学院社团管理的责任。

建立健全学院各类社团的管理制度,按学校统一要求做好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督,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强化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六)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

坚持教育和宗教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坚持防范在先、教育在前,及时掌握学生宗教信仰情况,对信教的学生做到人头点清、原因搞清、活动摸清、政策说清,防止学生因学业、就业、情感、经济方面的压力向宗教寻求寄托。

(七)领导、组织对学院内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

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鼓励和支持党员领导干部、优秀师生代表发表理论文章、按受媒体采访,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上报校党委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与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学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不力,处理不当的;

(四)对学院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学院媒体平台宣传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学院师生员工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学院师生员工在微博、微信或以校园网为平台,借助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留言板、QQ群等为载体,以校内外热点事件为客体,公开发表自己不确定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或故意歪曲事实、无确切出处的言论、图片等情况,没有履行教育、提醒职责的;

(八)不主动、不积极开展学院舆情研判工作,没有行使职责并有效处置本单位的舆情而引发负面“舆论场”的;

(九)丧失对学院管辖范围内新闻网站等宣传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十)学院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一)学院联系或申请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在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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