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介绍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校发〔20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规范学院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关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重大改革创新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人才工作规划、人才政策、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职称评审、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师生奖惩、教师出国(境)、对外合作项目签订等,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一般由党委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凡属于如下议事范围的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研究制定学院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及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教学改革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教研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教研科研计划、项目组织落实、经费、政策、结题等,商讨学术会议的安排及经费等问题;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师德教育、教师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双带头人培养、教职工职称评定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学院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审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以及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重要事项;讨论通过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保密工作以及应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涉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下同)提前沟通并共同商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六条 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重要议题需要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方案再予上会。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书记或院长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另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视议题可分阶段列席。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重大决策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做到需要该回避的要回避,该保密的要保密,重大决策要及时报告有关校领导,应公开的要及时向师生传达。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积极落实,按岗位职责和分工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书记和院长要及时督促、指正甚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秘书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规定执行,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历史与社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