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徽省和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相关文件及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如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并开展初评工作。
第三条 等级设置及评选条件
学业奖学金主要包括: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分两个等级:申请人为招生计划内以一志愿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本校教师)获一等奖学金7000元,;其余新生获二等奖学金5000元。以上新生以报到并顺利入学为准,无需研究生申请,由学校认定。
(二)综合奖学金
1. 等级、比例和标准
综合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10% ,每生8000元;二等奖比例为20%,每生6000元;三等奖比例为40%,每生4000元。综合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专业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2. 评选要求
(1)综合奖学金面向高年级的研究生(一年级除外),每年评选一次,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2)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3)学院推荐的一等综合奖学金人选,除满足本办法第一条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 学术型研究生须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三类论文须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二类论文须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为第二作者且其导师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做报告并获得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含艺体类)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获得授权专利(排名第一)。对于未明确设置奖项等级的专业比赛,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其获奖等级做出书面认定;
② 专业型研究生须获得1项较突出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成果(校级以上成果须获得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以上成果须获得三等奖以上;在区分成员排名的成果中,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市厅级以上智库成果须排名前二,其他校级以上成果须排名第一、省部级以上成果须排名前三; 对于未明确设置奖项等级的专业比赛,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其获奖等级做出书面认定)或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三类论文须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二类论文须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为第二作者且其导师为第一作者)。
(4)一类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直接晋级一等奖学金。对于二类以上学术论文,同等条件下第一作者优先推荐。
(5)评选积分计算
1.思想品德:5分
2.日常表现:5分
3.基础分:上一学年所获得的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
4.发表刊物积分:二类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积50分;三类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积20;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篇积8分;
5. 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积分;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以立项批文为准)积分: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75分,主持厅级科研项目30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一项10分;参与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应提供参与证明)一项8分。
6. 参加比赛获奖积分;参加校级比赛获奖者,一等奖及以上一次15分,其它奖项一次10分;参加省级比赛(独立)获奖者,一等奖及以上一次30分,其它奖项一次20分;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独立)获奖者,一等奖及以上一次80分,其它奖项一次60分。
7. 依据积分多少确定获奖等次;
(三)单项奖学金
参评单项奖学金,除满足本办法第一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学术型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并做专题发言;
2. 专业型研究生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含艺体类)中表现突出,获得三等奖以上(省部级排名第一、国家级排名前三);
3. 应届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其他单项奖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项。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者;
(二)参评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四)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初步评选工作,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复评。
(二) 评选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裁决。
第六条 附 则
第十四条 所有成果在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中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列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2021年9月15日